焦点2 “诚意金”只“忠于”中介  
“诚意金”是许多市民在接受房产中介服务时涉及最多的问题之一。据业内人士介绍,所谓“诚意金”,是指买方在购房目标明确后,为了能更快地找到自己的理想物业,预先向信得过的中介公司交上一定数额的金额,并约定期限让中介尽快找房。代理方收取“诚意金”后,会使出浑身解数,尽快为买家寻找到理想的房子。  
业内人士认为,中介公司收取“诚意金”时在与客户签订的“协议”中为自己设立了规避风险的条款。中介公司收取“诚意金”后,一旦买方先行毁约,则“诚意金”扣下给卖方及中介公司;而如果中介承诺未实现,在合同上却没有显示中介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。法律专家指出,《合同法》第40条规定: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,该条款无效。”而王小姐与中介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有关“诚意金”的条款,只对买家规定了义务,而免除自己的责任,属于霸王条款。  
焦点3 不要轻信口头承诺  
一些中介公司经常以诱人口头承诺来吸引顾客。在该案例中,王小姐称吸引其购买此房产的原因之一是中介声称的“如果入住该房子,可以提供执信小学和中学的入学机会,此外还可以将该屋以三四千元转租出去”。  
而根据建设部《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》第二十三条: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,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,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。所在中介服务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。王小姐因为考虑到上述承诺不可能实现因此违约,从而造成5000元的损失,如果苏某确实有过此承诺,那么王小姐的定金损失与中介服务人员不切实际的承诺是分不开的,王小姐可要求中介部门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。  
张律师告诫市民,在交易中,不要轻信中介公司的口头承诺,要看与房产中介部门签订的书面协议,详细审查协议内容,把自己的要求详尽写入补充条款中,防止产生纠纷时无据可查。  
焦点4  当心中介“白吃差价”  
案例中,中介服务人员所称的33万元与业主要价30万元之间出现了3万元差价。按照有关规定,中介公司向消费者收取的费用只应是中介服务费,且不超过最终买卖双方成交价格总额的3%。而在实际操作中,“差价”成为部分中介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。  
据业内人士介绍,许多中介公司在收取差价的时候尽量避免双方见面,让买卖双方都与自己签订独家委托,即使穿帮,中介们也会想好各种借口来迷惑双方。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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